各院(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5号)精神及《昆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现就我校2018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现“精准资助”和“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基础性工作。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我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组织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三、精准识别对象
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应通过查验《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支等情况。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严密工作程序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认定范围
全日制本、专科2018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六、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城镇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七、完善动态管理
全面宣传和正面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凝聚工作正能量。加强解疑释惑工作,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及时了解师生和社会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认定,适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认定要求
1、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盖村委会及居委会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填写《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时注意“年收入”填写清楚;认定申请表上的“年收入”应与困难证明上一致。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教育厅“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4、各院(系)将认定并公示过的《2018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纸质及excel电子版)、每一位同学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于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下午4:30前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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